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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补缴工伤保险费后能领到工伤伤残待遇吗?
案例
2017年6月初,周先生入职甲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关系起始日期为6月13日。2017年7月初,周先发生了事故伤害。
2017年8月,甲公司为周先生办理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为他补缴了2017年6至,7月的社保费。之后,甲公司为周先生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jian定,周先生被认定为工伤并被定为因工致残十级。
疑问:我向经办机构申领工伤伤残待遇,却被告知不符合申领条件。这是为什么呀?
别急,听我给您分析。
周先生是在甲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参保期间发生工伤的,应由公司按规定的工伤
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甲公司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第三条规定,由工伤保险支付的“新发生的费用”中不包括工伤伤残待遇。
原来如此啊。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用工,1及时参保,降低企业风|险,保障职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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