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缴茂名一档社保,高州网上代理社保,代买信宜社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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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提供宿舍,员工私自在外租房,公司需承担上下班途中工伤风险吗?

      小明(化名)是某公司员工,公司位于江苏省。

      公司为小明安排了员工宿舍,但小明居住了一段时间后,因交了女朋友,故自行在外租房居住。 

       

      小明上夜班。晚上1152分,小明骑着电动自行车从租住地出发来公司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明负事故同等责任。

      20186月,小明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局于612日予以受理,并向公司发出举证通知。

      72日,公司向人社局提出异议如下:

      1、小明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夜间2352分许,该时间段并非小明工作时间;

      2、小明自入职以来一直住在单位员工宿舍,不存在上下班路经交通事故地点的客观事实。小明发生的交通事故不构成工伤。

      人社局对小明进行调查核实,小明陈述单位给他安排了员工宿舍。

      因其交了女朋友,就从宿舍搬出租住在外。

      事故发生当天,其从租住地出发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

      8份,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小明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为工伤。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本案中,小明在外面租房居住,从其发生事故的地点、行驶的路线、方向,可确认其当天是从其租住地出发,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其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小明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证据合理,适用法律正确。

      公司认为单位安排了宿舍,其在外租房居住,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并无相应的法律依据,故其要求撤销涉案认定工伤决定的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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