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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实施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项目(火电项目除外)开工建设是指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通水、通电等不属于开工建设。火电项目开工建设是指主厂房基础垫层浇筑第一方混凝土。单纯购置类项目开工是指生产设备已到场并开始安装。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部门申请。节能审查机关在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时,相关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支付,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项目单位及其相关方收取任何费用,以确保审查独立公正。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负责制定全省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地方技术标准建设,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费形势、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完成节能目标任务、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进展等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导。
第六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根据本地节能工作实际,对节能审查工作加强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节能审查机关应制定并在官方网站公开服务指南,列明节能审查的申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上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对下级节能审查机关的工作指导。
第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与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为不同部门的,节能审查机关应与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工作衔接,重大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查应征求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并及时将本部门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和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级管理。国家核报审批以及国家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核报核准以及国家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热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负责。市级节能审查机关上报省进行审查的项目应征求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并在上报文件中附相关意见。自贸区节能审查审批权限等同于省级审批权限(限自贸区范围内项目,“两高”项目除外)。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且不满10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在批复前需征得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意。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5000吨标准煤(不含5000吨)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但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县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对节能审查机关已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因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核增或核减进而引起项目管理权限发生变化的,本着服务项目、精简流程的原则,对核增后不超过上级管理权限下限10%的项目,可由已委托评审的节能审查机关予以批复,并抄送上级节能审查机关;对核减后属于下级节能审查机关管理权限的,上级节能审查机关可予以批复。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建设单位应结合分析情况出具《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说明和节能承诺》(见附件1)。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县级节能审查机关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加强监管。
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市(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市(区)节能审查机关牵头商其他市(区)节能审查机关研究确定后实施。打捆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市(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分别由子项目所在市(区)相关节能审查机关实施。
第十条 各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各类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实施区域节能审查,明确区域节能目标、节能措施、能效准入、化石能源消费控制等要求。对已经实施区域节能审查范围内的项目,除应由省审查的,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区域节能审查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依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