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
废钢铁进口清关
国家有关废钢铁进口的法律法规简介 1、主要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简称《固体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4月1日起实施。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2005年4月1日起实施。 2)《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1995年1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对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废物,由国家环保局统一审批,由国家商检机构列入强制性检验商品目录实行强制检验。 3)《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1996年8月3日发布 禁止境外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向我国转移。 4)《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 1996年3月1日,国家环保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家商检局发布(环控[1996]204号) 5)《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 1990年3月22日,我国签署了该公约,1991年9月4日,第七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巴塞 尔公约修正案。 2、主要制度 1)禁止进口制度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固 体法》第24条) 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固体法》第25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固体法》第66条) 2)进口审批制度 对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进口实行分类审批管理,即限制进口类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并分别制定目录。 3)目录管理制度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固体法》第25条) 。 4)环境标准及检验检疫制度 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固体法》第25条) 进口废物在装船运往我国前必须经检验合格(装运前检验),到岸后经检验合格才能入关。
进口废钢铁许可证的审批管理 1)申请程序: 下载申请书—填写—法人代表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准备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办理自动许可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几点建议: 我国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的重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颁布,1996年4月1日起实施)和《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1996年3月公布实施)实施以来,我国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已经走过了十三年的历程。十三年来,为了有效利用国外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资源,同时又把“洋垃圾”拒之于国门之外,我们从无到有,不断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摸索管理模式,完善规章制度;改进管理方法和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服务意识,以适应废物进口审核工作发展的需要。我们的工作得到了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也得到了进口和利用企业的理解。 同时,我们在工作中也发现申请进口废钢铁的企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申办程序不了解,不但影响了办事效率,有的甚至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我们希望申请进口废钢铁的单位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进口废钢铁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环原保总局2007年57号公告和2005年158号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希望废钢铁利用企业按照国家钢铁产业政策和有关环保要求,加强环境保护意识,保证环保设施正常有效运行,节能减排,杜绝污染事故的发生;在填写申请书时严格把好公章、签字、合同关,保证提交的申请材料是真实的、完整的和正确的。 希望废钢铁进口企业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维护市场秩序,不将进口的废钢铁倒卖给进口许可证上的利用单位以外的企业使用,不倒卖进口废钢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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