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
安全监察制服标志服
春秋服;
(二)夏服;
(三)冬棉服;
(四)大衣;
(五)礼服;
(六)内穿长袖衬衣;
(七)安全帽和大檐帽(卷檐帽);
(八)领带;
(九)防护鞋;
(十)皮带。
标识包括:
(一)帽徽;
(二)肩章;
(三)领花;
(四)臂章;
(五)胸号。
第五条 安全监管执法服装配发标准及换发年限为:
(一)春秋服:每人2套,原则上每年换发1套。
(二)夏服:每人长、短袖各2套,原则上每年各换发1套。
(三)冬棉服:每人1件,原则上每4年换发1次。
(四)冬大衣:每人1件,原则上每4年换发1次。
(五)礼服:每人1套,原则上每4年换发1次。
(六)内穿长袖衬衫:每人2件,原则上每2年换发1次。
(七)安全帽和大檐帽(卷檐帽):每人各1顶,原则上每4年换发1次。
(八)领带:每人2条,原则上每2年换发1次。
(九)皮带:每人1根,原则上2年换发1次。
(十)防护鞋:每人1双,原则上每年换发1次。
其他执法标识原则上每4年换发1次。
第六条 安全监管执法服装季节性着装大致时间为:
(一)春服:3月中旬至5月上旬;
(二)夏服:5月中旬至9月中旬;
(三)秋冬服:9月下旬至次年3月上旬。
各地安监部门可以根据地区气候变化适当调整季节性着装时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着装:
(一)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职责时;
(二)在行政服务大厅工作或从事窗口服务活动时;
(三)参加重大安全生产集体活动时;
(四)其他要求统一着装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禁止着装:
(一)从事非公务活动的;
(二)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以及辞职、被辞退、开除公职的;
(四)因工作需要调离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
(五)有其他禁止着装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不着装:
(一)处理其他日常行政事务时;
(二)执行特殊检查任务不宜穿着制式服装的;
(三)因伤病影响执法人员形象,或女性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形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其他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
第十条 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按季节特征、活动要求和下列规定成套穿戴整齐: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春秋服时,应内着衬衣,佩戴领带、肩章、臂章、胸号。
(二)按照规定配套穿着夏服时,长袖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佩戴领带、肩章、臂章、胸号;男士短袖衬衣下摆置于裤腰内(女士置于裤腰外),佩戴肩章、臂章、胸号。
(三)按照规定配套穿着冬棉服附内胆时,内着长袖衬衣;不附内胆时,内着长袖衬衣或常服。
(四)执法人员在生产作业现场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穿防护鞋和戴安全帽;在行政服务大厅工作或从事窗口服务活动时,可以不戴帽。
(五)执法人员参加重大集体活动时应当着礼服,戴大檐帽(卷檐帽)。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着装时,胸号要佩戴于外衣左胸口处,臂章佩戴于外衣左上臂处。肩章、领花佩戴于两肩和领口。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安全监管执法服装;
(二)不得内装外露或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与执法人员身份以及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不得歪戴帽子、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不得穿彩鞋,或非因工作需要赤脚穿鞋或赤足;
(五)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六)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蓄胡须,女性不得化浓妆、染指甲、染彩发,不得戴手镯、大耳环等首饰。
(七)其他不便于执行公务、有损国家公职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着装时,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得饮酒。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安全监管执法服装,不得变卖、出租、抵押、质押、伪造或者变造,不得损坏、污损。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赠送、转借执法人员以外的人。
执法人员安全监管执法服装如有遗失、损坏,要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
执法人员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情形的,所在单位应收回其执法标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安全监管执法服装从事商业性和盈利性活动。
第十七条 省安监局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全省安全监管执法服装的设计、购置、更新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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