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我们的厂商识别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可以转让他人使用吗?有何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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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畜牧)
答:不可以。《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商品项目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但必须指出享有专用权而不是所有权,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30000 元罚款;对受让方责令其改正,处以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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