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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完善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四点建议
    发布者:zzrmjs  发布时间:2012-12-14 09:35:23  访问次数:159

    关注:完善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四点建议

    截至2010年,全国自然保护区总数为2588个,总面积14944万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14.9%;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319个,面积约9268万公顷。这些自然保护区在保护我国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但我们在调研中发现:由于在保护区内资源开发有着严格限制,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当地居民生产和生活水平提高并限制了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如青海省三江源、可可西里和祁连山保护区涵盖的区域范围广阔,区内有丰富的水资源、矿产资源和旅游资源,但受管理模式和有关政策限制,保护区的经济功能难以发挥,生态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藏区民生改善的要求矛盾十分突出。各方在生态保护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不平衡,生态保护受损者的权益并没有得到充分尊重和补偿。因此,急需建立崭新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在满足生态资源生产者和保护者自身效益的过程中,实现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是生态补偿标准偏低。天然林保护工程区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区森林按天保工程标准予以补助,补偿标准相对较高;天然林保护工程以外区域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纳入国家公益林范围,按每年每亩10元标准予以补助,补偿标准偏低,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二是生态补偿标准及实施机制未充分考虑地区差异。我国地域广阔,不同地区的经济、环境条件差异显著。任何简单划一地确定生态补偿标准及其实施机制的方式和途径,都可能加剧新的地区不公平,地方配套补偿政策也难以落实。目前,西部的西藏、青海、内蒙古、新疆、甘肃和四川等6个省区,自然保护区面积已经占全国林业保护区总面积的82%,这些省份保护区面积大,经济相对落后,保护压力大。

    三是生态补偿对象和范围不全面。由于中央财政有限,目前仅将天保工程区的自然保护区及部分重点林区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纳入生态补偿范围,大量省、市、县级自然保护区未纳入国家生态补偿范围,而各级地方财政投入有限,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自然保护的建设。

    为进一步加强和巩固自然保护区建设成效,实现环境、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我们建议:

    一是进一步完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我国生态保护的重点,应全部纳入国家生态补偿范围,适当提高生态补偿标准,确保其健康、持续运行。目前我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约9268万公顷,按照目前每亩每年10元的补偿标准,每年中央财政需投入1400亿元左右。

    二是确定生态补偿重点区域,分类实施。我国自然保护区面积约占国土面积的14.9%,生态补偿点多面广,任务艰巨。鉴于我国目前的财政状况,应确立以西部地区尤其是西部贫困和生态脆弱区作为生态补偿重点,构建各类生态补偿的优先次序及其实施标准,以点带面,推动生态补偿发展。

    三是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中的分级管理体系。目前由于财政压力,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很难由任何一级财政独立承担。建议逐步建立与自然保护区级别相对应的国家、省、市、县四级生态补偿体系,同时考虑地区经济差异,提高国家在中西部地区生态补偿比例。

    四是将自然保护区运行费用纳入到各级政府财政预算。自然保护区主要承担生态保护工作,是国家公益事业,因此,应将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经费分别纳入各级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和建设计划中安排解决。对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基本建设、日常管理经费应以中央为主全额解决,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经费也相应由政府加以解决;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自然保护区建设经费,应由中央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支付。如:加拿大国家级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全部由国家投资;省级自然保护区运转经费大约有50%是筹集的,50%来自省级政府的拨款;在区域和地方层次,主要依靠公园和户外游憩的收入来达到经费的自给自足,大多数区域保护机构接近于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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